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令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羁押,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荣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寻乌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羁押,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寻乌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羁押,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定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羁押,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少杰、高旷怡,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邱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寻乌县,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上只屋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羁押,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金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羁押,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30号起诉书指控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佩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及被告人汪定秀的辩护人高旷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8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曾令德以营利为目的,将其租用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嘉缘租房****房与被告人曹荣昆轮流坐庄设赌。被告人袁凤梅在现场给参赌人员兑换现金,被告人汪定秀给参赌人员兑换现金、卖烟、水,被告人邱桥辉放贷给庄家,被告人蔡金盛在楼下望风,并从中获利。该赌场以“鱼虾蟹”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王宏明、谢运成等28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赌博。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及参赌人员王宏明、谢运成等人,现场扣押赌具一副及赌资人民币586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令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曹荣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袁凤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汪定秀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邱桥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蔡金盛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被告人汪定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汪定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从轻处罚。二、汪定秀患有宫颈癌,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令德、曹荣昆、袁凤梅、汪定秀、邱桥辉、蔡金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汪定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不予以采纳外,其余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令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曹荣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三、被告人袁凤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四、被告人汪定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五、被告人邱桥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六、被告人蔡金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麦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