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国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国荣与被执行人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9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国荣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9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