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朱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区,现住唐山海港区。 原告:韩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区,现住唐山海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海港区。 第三人:赵常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晓波、韩淑侠与被告王鹏、第三人赵常山追偿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朱晓波、韩淑侠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波、韩淑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准许原告朱晓波、韩淑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晓波、韩淑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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