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松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松贤与被执行人王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平银行账户存款28848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新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皮丽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