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玉飞,女,回族,1989年2月8日,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执行人撒兰丽,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玉飞依据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撒兰丽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撒兰丽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了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撒兰丽名下有云C×××**号牌车辆,我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手续冻结,由于车辆属于不可控财产,现我院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1066.65元。除此之外撒兰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撒兰丽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撒兰丽所有银行账户申请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马玉飞后,马玉飞表示认可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撒兰丽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征得申请人马玉飞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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