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六峰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穆棱林业局中福委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炳峰,穆棱市六峰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任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马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任立伟、马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立伟、马永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立伟在穆棱林业局和平林场工资收入,马永胜在穆棱林业局老道沟经营所工资收入,并保留生活保障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