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井市XX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为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龙井市XX物业管理中心稽查科科长。
被告:朴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井市XX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朴某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龙井市XX物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XX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井市XX物业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井市XX物业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