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发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赵津鹏,男,****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发森诉被告赵津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发森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发森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发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