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安置区集家塘17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星,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璃,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系该公司客服部负责人。
被告:刘黎,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告刘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