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家桔。
原审被告:廖某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家桔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红星美凯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判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该条法律所指的“展销会”指的是由一个或者多个举办者发起,在一定地点和期限内,召集众多参展单位来展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所谓“租赁柜台”即柜台的出租者将柜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活动。从立法本意来看,展销会和租赁柜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一定相对较短的租赁期限,一般是几天到数月的时间不等,租期短,经营不稳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红星美凯龙商场是长期固定存在的家居建材商场,上诉人与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方是房屋租赁关系,而且租赁期限是一年到数年不等,租赁面积大,独立装修,封闭管理,经营稳定,销售方独立自主经营。因此红星美凯龙不属于柜台出租。(二)该四十三条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法律规定是在销售方无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能判定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本条给出租方附加了无过错责任,那么便不能肆意再扩大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因此买方应当是穷尽了法律手段并且经过对销售方强制执行后无可执行财产时然后才能要求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三)该条的连带责任应当指的是消费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对于销售方是否有对消费者另行承诺违约赔偿或者其他违约金的约定,不应当由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补充责任与迫不得已的权利救济方式,因此出租方不应当就相关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显失公平,违背立法本意;另一方面严重损害出租方的利益,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造成销售方和消费者联合恶意损害出租方的权益,不利于市场稳定和公平交易。
被上诉人辩称
钟家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状中第一条说明“红星美凯龙商场是长期固定存在的家居建材商场”。廖某甲在商场出售商品给钟家桔。长沙红星美凯龙公司在一审中当庭说明廖某甲并未办理营业执照,红星公司亦未在一审中提供与廖某甲的合同,只是主观称双方为租赁关系。廖某甲的销售单上亦载明“红星美凯龙浪京卫浴”,同时廖某甲的门面位于红星家居广场二楼,只有通过一楼的大厅电梯才能到达,整栋楼统一悬挂红星美凯龙广告牌。一审中钟家桔提供的多份法院判决均载明涉案商场是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二)红星美凯龙商场既然是长期存在的固定家居广场,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容留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廖某甲在商场销售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有连带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廖某甲未发表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钟家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廖某甲向钟家桔支付货款3925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红星美凯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廖某甲、红星美凯龙公司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钟家桔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按6%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共计166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廖某甲、红星美凯龙公司承担所有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4日,钟家桔在红星美凯龙商场的二楼浪鲸卫浴店订购了浴室柜、花洒等商品,交付了定金3925元,收款方名称标注为“美凯龙浪鲸卫浴经营部”。钟家桔陈述因发现尺寸不符合后与店面工作人员协商退款。2019年12月21日,廖某甲出具条据,载明:同意退款,时间定为30个工作日之后。但廖某甲至今未付,钟家桔遂诉至一审法院并提出诉称之请求。
另查明,廖某甲经营的浪鲸卫浴店未办理工商登记。该店面于2020年1月到期后退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钟家桔与廖某甲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条据,廖某甲至今未付,故对钟家桔主张廖某甲向钟家桔支付货款392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廖某甲逾期未付货款,给钟家桔造成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钟家桔主张廖某甲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逾期利息的起算日期应当从2020年2月1日(满30个工作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廖某甲经营的浪鲸卫浴店系租用了红星美凯龙公司的场地,现廖某甲退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红星美凯龙公司应当对廖某甲的退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廖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钟家桔返还货款3925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2月1日计算至廖某甲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对廖某甲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后,可向廖某甲追偿;三、驳回钟家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廖某甲、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红星美凯龙公司、被上诉人钟家桔,原审被告廖某甲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星美凯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廖某甲租赁红星美凯龙公司场地进行经营。红星美凯龙公司作为商场经营者及场地出租方,有义务核实承租人信息及租赁户经营资质。红星美凯龙公司未审核廖某甲经营资质,且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租赁合同,对钟家桔受损负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红星美凯龙公司对廖某甲应负担债务向钟家桔承担连带责任,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红星美凯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