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负责人:李刚鸣,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镇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张进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付春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镇东、张进军、付春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镇东、张进军、付春田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姚镇东、张进军、付春田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
划拨被执行人姚镇东、张进军、付春田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