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曰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子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是代位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代位权诉讼最终要判决次债务人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故既要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认定,亦要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判定。案外人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963号依法立案,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与本案基础事实有重复内容,本案债务人邸斌对次债务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4906元,退还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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