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小勇,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住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甲山廉租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小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c99bdc8b****f2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