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稿纸
原告:汪作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汲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原告汪作鹏与被告黄伟、汲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汪作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汪作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员 姚江梅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