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佳微。
申请执行人:李心茹。
被执行人:杨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顾佳微、李心茹与杨淦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504执1123号立案执行,后本院将该案指定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2021)辽0503执640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仍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