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树云,宜宾市南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东段143-149号。 负责人:赵敏,职务:经理。 被告:四川省南溪县缫丝厂,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刘定珊,职务:厂长。 第三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街村长顺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学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公司、四川省南溪县缫丝厂及第三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德容 人民陪审员 尹 华 人民陪审员 廖静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丽萍 书记员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