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70年4月生,汉族,个体养车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窦某,男,1978年2月生,汉族,司机,个体养车户,现住山西省河曲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某与被执行人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通过司法救助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公司获得执行救助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晋0930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海青 审判员 李 渊 审判员 菅富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