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兵兵。
被执行人:张凡。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的刘兵兵申请张凡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11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111.1元及2018年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153.8;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及执行费2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凡在中国农业银行汾阳支行北大街分理处6228483038629714475账户内的20852.9元,划拨至汾阳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汾阳市支行,账号:050901622902645618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