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浩森,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星,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会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梅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新涵诉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英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翟新涵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翟新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翟新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翟新涵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樊 蓉 人民陪审员 刘怀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亚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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