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浩森,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星,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会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梅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新涵诉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英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翟新涵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翟新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翟新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翟新涵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樊 蓉 人民陪审员 刘怀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