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黄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王家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深,南京市鼓楼区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3209251968××××××××,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康,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蕾、王家美与被告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0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司法送达程序向原告黄蕾、王家美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黄蕾、王家美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尧化支行;收款账号:62×××66)。经查,该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被签收。截至2021年4月25日,本院上述银行账户内无款项汇入。黄蕾、王家美在本案中未申请司法救助,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蕾、王家美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