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杰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梅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科瑞莱泵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卢悦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杰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长市科瑞莱泵阀机械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2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江苏杰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由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原告和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确认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事实清楚,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公司即江苏杰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明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244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天长市科瑞莱泵阀机械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审原告天长市科瑞莱泵阀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看,原审原告是一家从事泵阀、仪器仪表等经营的企业,原审被告是一家使用原告产品的企业,2021年4月23日原审被告经过对账函确认欠原告货款26,250元。但是原审被告至今没有还款,为此原审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依法提起拖欠货款诉讼。双方未约定处理纠纷的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原审原告天长市科瑞莱泵阀机械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天长市科瑞莱泵阀机械有限公司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原告天长市科瑞莱泵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境内,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苏杰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献 梅 审判员 丁 杰 审判员 司 武 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晋方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