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苏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健,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旭阳钧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向阳。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旭阳钧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旭阳钧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79,92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12373003901279725818,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旭阳钧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279,920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279,920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旭阳钧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79,9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9.6元,由申请人新疆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 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