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J70W4R,住所地都匀市嘉和路2号城市风景2栋1单元17层附97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陆兴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