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玛赫史布,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白杨街中心校,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进核马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史扎罗罗,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鼻洗,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阿素更门,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介帕伍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冉拉军英,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沙玛伍加,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介帕那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介拉师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阿史汪张,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附*号。公民身份证号:511132197706101014。
申请人:邛莫布洗,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史扎沙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51113219750607105X。
申请人:阿素更付,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51113219600401101X。
被执行人:达福,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红旗镇四坪村麻柳组(原杨村乡李子坪村麻柳组),公民身份证号:51113219830830171X。
审理经过
进核马子等14人与达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达福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达福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YC166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2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