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品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教师,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彪万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品文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彪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彪万炳偿还申请人曹品文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426.70元,剩余款项27573.30元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依法冻结(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永胜县永北镇灵源南路不动产(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北镇字第××号,与刘晓敏共有),制作分配方案后已发放案款;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永胜县凤鸣居委会调查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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