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如均,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文志刚,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四川久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文星二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DCC1B。 法定代表人:文志刚,执行董事。 被告:罗建明,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如均与被告文志刚、四川久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如均起诉请求的事实及理由与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645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被告相同,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并审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822民初645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晓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代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