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夸才本,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原告:扎合东,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周太叶亥,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夸才本、扎合东与被告周太叶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夸才本、扎合东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夸才本、扎合东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现原告夸才本、扎合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夸才本、扎合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夸才本、扎合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索南项旦 书 记 员 伍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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