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旺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小球,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勇建,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梁付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雷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旺德诉被告韦小球、韦勇建、梁付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姚旺德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雷发飞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姚旺德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旺德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姚旺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9元(原告姚旺德已预交),由原告姚旺德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芳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海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