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彭德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军与被告彭德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