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肖辉,男,****年**月**日出生,142601197608033737,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址:尧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肖辉没收个人财产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