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振兴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经营者:刘东。
委托代理人:葛祝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刘东母亲,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金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3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松桃振兴五金经营部申请执行贵州省松桃金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当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30,000.00,并承担执行费3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金晟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款可供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黔0628执恢223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金晟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黔0628执恢223号案件执行款30,350.00元;以上款额划入本院执行专户(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