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速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高升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XRBN99。

法定代表人:贺开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关庭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茂建材有限公司与关庭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速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24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重庆速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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