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一部刑诉〔202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悦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赵悦在与其前同事王某接触过程中,盗用被害人王某手机,通过手机支付宝借呗、拍拍贷等APP平台借款,待下款至王某的账户后,利用偷看到的支付密码,将王某账户中余额转至自己账户中,并采用在王某手机上删除转账信息、借新还旧的方式掩饰上述行为。期间,被告人赵悦从王某账户中转出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32157元,向王某账户转回金额共计人民币60923.46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赵悦在福建省福州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悦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借呗贷款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悦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1233.54元,该财产性判项执行优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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