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赵仕海,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了李德华申请执行赵仕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赵仕海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24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仕海名下享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扣划。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三、查明被执行人赵仕海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四、经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已外出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出现或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