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山,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吉发。
审理经过
原告吕昆与被告任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称双方已和解,被告已还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姝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矫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