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神木市。 委托代理人:郭昆峰,男,****年**月**日出生,系郭霞父亲。 被执行人:边卫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高俊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府谷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就剩余借款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边卫平、高俊琴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郭霞15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郭霞15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郭霞15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偿还150万元,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偿还150万元;2、如被执行人边卫平、高俊琴按以上第1条约定履行协议,则郭霞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债权;3、如被执行人边卫平未能按照上述第1条协议约定期间履行义务,则郭霞有权按原生效判决继续申请执行;4、执行费52400元由被执行人边卫平、高俊琴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霞与被执行人边卫平、高俊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惠海胜 审判员 任小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