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祺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路**。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苗,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无锡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俞军。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祺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祺晟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祺晟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祺晟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05元,由原告无锡祺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正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