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东辽县洪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化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林洪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薛晋良与被告东辽县洪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薛晋良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薛晋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薛晋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晋良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