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安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杨玉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杨前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杨董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民,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福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梁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安述、杨玉洲、杨董军、杨前顺与被告杨福勇、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黎安述、杨玉洲、杨董军、杨前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安述、杨玉洲、杨董军、杨前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黎安述、杨玉洲、杨董军、杨前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00元,减半收取370.00元,由黎安述、杨玉洲、杨董军、杨前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