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胜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陈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胜杰与被告陈瑞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程胜杰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胜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胜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程胜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