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李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丹丹与被执行人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659.1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659.18元。
本院在执行陈丹丹与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权、不动产(房产)、车辆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上述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马卫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