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海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金毛豆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丁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女。
审理经过
原告周海报与被告金毛豆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毛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海报、金毛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海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毛豆公司赔偿周海报765 784元;2.金毛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周海报与金毛豆公司约定通过毛豆新车APP购买一辆2019款1.5L自动舒适版大众朗逸轿车。金毛豆公司多处宣传包车辆购置税、包首年保险。后周海报通过还款才得知,金毛豆公司并无免除周海报的购车税和首年保险,而是包含于消费者所支付的首付和月供之中,故周海报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车辆、金毛豆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
金毛豆公司辩称:第一,金毛豆公司与周海报不存在合同关系,金毛豆公司仅是毛豆新车网的运营主体,负责发布信息,本案合同系周海报与案外人瓜子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融资江苏公司)签订,与金毛豆公司无关,周海报要求金毛豆公司赔偿没有依据,故不认可周海报的诉讼请求;第二,金毛豆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认定广告描述不准确,并未认定金毛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综上,周海报起诉金毛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没有事实理由依据,请求驳回周海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8日,甲方瓜子融资江苏公司与乙方周海报签订融资租赁预约合同,主要内容为:鉴于乙方拟通过“毛豆新车网”或毛豆新车手机应用软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购买车辆,乙方选择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融资租赁服务,且将由甲方或其分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下均简称“甲方”)与乙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一、定义 1、“首期车款”是指乙方应支付给车辆出售方的车辆价款首付款,由甲方代收代付至车辆出售方或指定的收款方。2、“首期款”是指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包括首期车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退,退还标准参见甲乙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或其他费用(是否包含其他费用将根据乙方选择的车型/融资产品而定)。二、车辆信息
乙方确认已自行选择并确认购买的车辆具体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及车型大众朗逸2019款1.5L自动舒适版国VI外观雅致白 内饰深色,数量1,厂商指导价139 900元。三、甲方征信审查/资信评估 1、乙方应于支付首期款前按照线上页面提示流程填写甲方征信审查所需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提供全部所需材料(以下简称“信审材料”)。2、如乙方未能在支付首期款前提供全部信审材料,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于支付完毕首期款后3个自然日内补充,否则乙方首付时所享受的车辆优惠政策甲方不再予以承诺和保证;如因此导致甲方延迟交车或无法交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如乙方在支付首期款后的15个自然日内仍未能提供全部信审材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乙方应知悉,能否享受甲方的融资租赁服务将根据乙方个人的征信审查/资信评估结果来确定。如乙方通过甲方初步的征信审查/资信评估的,甲方将与乙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甲方仍将持续地对乙方进行征信审查/资信评估,如发现乙方不满足甲方的信审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甲方将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首期款退还至乙方的付款账户,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解约手续。四、首期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7个自然日向甲方支付首期款13 990元。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首期款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 1、如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款并通过甲方初步的征信审查/资信评估后,甲方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乙方签署线上融资租赁合同,乙方应于甲方首次发出签约通知后的5个自然日内签署融资租赁合同。2、如乙方未能在甲方首次发出签约通知后的5个自然日内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乙方首付时所享受的车辆优惠政策甲方不再予以承诺和保证;如因此导致甲方延迟交车或无法交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如乙方在甲方首次发出签约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仍未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十二、其他 2、本合同为乙方预约甲方融资租赁服务的合同,对乙方及甲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共同构成乙方与甲方关于融资租赁服务事宜的全部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同意与融资租赁服务有关的全部细节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当日,周海报签署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尊敬的毛豆新车网客户,您将和毛豆新车网相关公司主体签订合同/协议,为了保障您充分的知情权,请您阅读并知悉本告知书内容,特别是划线加粗部分内容。本告知书一经您签署,即视为您知悉并认可本告知书所有内容。1.您将以融资租赁方式从毛豆新车网预订车辆,在融资租赁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将归车辆的出租人所有,且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出租人暂为保管;在满足您签署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条件之前,车辆将登记在毛豆新车网相关公司主体名下。2.毛豆新车网将帮助您从具有相应资质并且适合您的资金提供方处获得车辆融资,为此,您将和相应的资金提供方签署融资/贷款合同(合同名称将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3.您将支付的首期车款是以车辆的厂商指导价为基数乘以付款比例计算的;而您从资金提供方处融资/贷款的本金并不是车辆的厂商指导价减去首期车款,而是包含了剩余车辆发票价格、车辆购置税、GPS设备服务费、首年车船税、首年交强险和商业险、管理费、上牌杂费等的综合车价款。4.毛豆新车网网站、APP、以及门店及电话销售顾问为您提供的信息,将供您参考;您就车辆融资租赁相关的权利义务,将以您签署的合同/协议的约定为准;因此,请您务必在合同/协议签署前,仔细阅读。一经签署,即视为您知悉相应内容,并同意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如果您不同意协议/合同内容,您有权拒绝签署。5.您将签署的合同/协议将部分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在您通过网络页面作为合同一方点击相应签署或“确认”按钮时,即视为您同意签署相应合同/协议,并授权使用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与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您签署合同/协议后,合同/协议的内容将对您具有约束力,重点提示您需要特别关注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在签订《融资租赁预约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前要求退车,将会扣除您车辆厂商指导价5%的违约金;在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将不能退车退款;在融资租赁期间,您应按期支付租金、及时处理车辆违章、按期续保、按期办理车辆年检,不得将车辆投入经营性(营运)使用;如您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或未按约履行其他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扣收您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要求您补足履约保证金(包括从您指定还款账户内划扣应补足金额);并有收回、处置融资租赁车辆,且收车/拖车处置车辆产生的费用需由您承担等。7.根据您实际选择的汽车融资租赁产品,只有租赁期满您结清全部租金,或租赁期满一年后您提前结清全部剩余租金,您才能留购车辆将车辆过户登记至您本人名下,且过户相关的费用将由您承担。
2019年9月10日,周海报支付案涉车辆首期款16 990元、其中包含履约保证金3000元。2019年10月18日,案涉车辆成功配车。2019年10月19日,乙方周海报与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签订《工银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合同》,因汽车租赁消费申请透支158 700元划入瓜子融资江苏公司,分48期偿还借款资金,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8 780.88元;当日,周海报至合肥一号城市仓提取案涉车辆。案涉车辆×××登记于车好多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分公司名下。
另查,2020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京海市监工罚(2020)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当事人金毛豆公司为毛豆新车网网站及毛豆新车APP运营主体。当事人在“毛豆新车”APP下载页面、网站相关页面等多处位置宣传“包购置税,包首年保险”、“包购置税,送一年保险”等相关表述。在实际购车过程中,消费者向当事人支付固定金额的首付和月供。当事人并没有为消费者免除购置税和保险两项费用,而是将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用包含于消费者支付的固定金额的首付和月供中,购置税和保险费用仍由消费者承担支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其发布的广告页面中宣传“包购置税,包首年保险”、“包购置税,送一年保险”,对其提供的服务允诺未进行准确、明白的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构成了广告主在广告中未对其服务允诺进行准确说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万元。
庭审中,周海报称案涉车辆仍在其处保管支配。周海报与金毛豆公司对如下事实存在争议:一、周海报注册毛豆新车网及签订合同情况。周海报认为其未注册毛豆新车网,且只签订过预约合同、贷款合同及GPS合同,并未签署告知书,金毛豆公司则提交上上签电子签约个人银行卡多要素校验数据证明、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证明周海报通过个人银行卡多要素验证一致,并于2019年10月18日签署完成合同编号为XX的电子合同告知书。二、周海报签订车贷合同及还贷情况。周海报提交工银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合同及还款明细,证明其购买案涉车辆贷款总金额为177 456元,银行直接将该笔贷款金额转账至瓜子融资江苏公司,周海报已经支付完毕20期车贷共计73 940元,尚欠28期未还。金毛豆公司则认为己方并未参与贷款合同,亦未收到银行转账的贷款及周海报任何还款,故无法确认周海报陈述的相关事实。三、金毛豆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情形。周海报提交网页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金毛豆公司虚假宣传,具体表现为:第一,当时金毛豆公司代言人宣传系买车,而不是租车,周海报亦系本着买车的意愿,后来发现系租车;第二,金毛豆公司网页宣传的是包购置税、包首年保险及包上牌的,周海报理解的意思即由金毛豆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后来发现上述费用包含在首付款和月供里了,仍由消费者承担。金毛豆公司则认为周海报提交的系录制和截图,无法提供当初网页的原始载体,故不认可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其认为即便网页宣传内容是真实的,也仅是信息展示,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应当以周海报与瓜子融资江苏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另外,金毛豆公司提交融资租赁模式说明,载明:用户向毛豆新车支付固定金额的首付和月供,包含购置税,约1.39万,无需额外支付购置税费用。用户向毛豆新车支付固定金额的首付和月供,包含首年保险,暂无估价,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附加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分期购车以融资租赁形式提供,实际的金融方案以信用审核为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金毛豆公司为毛豆新车网网站及毛豆新车APP的运营主体,提供平台汽车服务的相关信息发布和宣传等,周海报通过金毛豆公司运营的平台签署告知书并通过相关运营程序与瓜子融资江苏公司签订融资租赁预约合同等,故周海报与金毛豆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毛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周海报765 784元。周海报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金毛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周海报虽系与瓜子融资江苏公司签订融资租赁预约合同,但瓜子融资江苏公司、金毛豆公司均为车好多公司所属公司,故其未向瓜子融资江苏公司直接主张相关款项,而要求金毛豆公司返还购车款、退还车辆及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金毛豆公司则认为案涉车辆并非己方公司提供,其亦未收取周海报任何服务费用,仅系信息展示和发布平台,故周海报主张金毛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周海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获得惩罚性赔偿,则需要有经营者或服务者存在欺诈行为这一事实要件。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就金毛豆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其网页信息展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构成欺诈情形一节,本院认为,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即便周海报提交的网页信息展示证据形式上系真实的,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金毛豆公司的网页宣传中曾存在“对其提供的服务允诺未进行准确、明白的描述”的事实,但仅依据网页信息展示截图显示的相关内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亦无法直接认定金毛豆公司存在欺诈的事实;从本案实际履行相关事实来看,虽周海报通过金毛豆公司运营的平台签署告知书,但其系与瓜子融资江苏公司就案涉车辆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与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合同,周海报业已实际提取使用了订购案涉车辆,并履行了部分分期还款义务;此外,周海报签署的告知书第3条明确提示了从资金提供方处融资/贷款的本金并不是车辆的厂商指导价减去首期车款,而是包含了剩余车辆发票价格、车辆购置税、GPS设备服务费、首年车船税、首年交强险和商业险、管理费、上牌杂费等的综合车价款;第4条中亦明确提示:毛豆新车网网站、APP、以及门店及电话销售顾问为您提供的信息,将供您参考;您就车辆融资租赁相关的权利义务,将以您签署的合同/协议的约定为准。由此可见,告知书中就消费者应当注意的相关权利义务给予了划线和加粗的特别标识,周海报作为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协议过程中,应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内容,并在交易前对自己的履约能力作出合理的评估与判断从而谨慎消费,因其自身判断和认知不足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综合上述事实可见,周海报实际上对以融资租赁形式分期购车以及其应当支付的合同价款金额及相关构成项目显然均属明悉。尽管周海报应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金额中包含了购置税和首年保险的金额,但周海报亦不用自行额外缴纳和支付购置税和保险。金毛豆公司发布宣传信息不准确、不明白,并未导致周海报实施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对其自身权益亦未造成损害。金毛豆公司的上述履约瑕疵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周海报以金毛豆公司与瓜子融资江苏公司系属同一家公司,且金毛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构成欺诈情形为由,就案涉车辆向金毛豆公司主张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周海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29元,由周海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