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
负责人:戴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晋敏,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第三人:梁肖霞,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诉被告蔡晋敏、第三人梁肖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