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应明,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宋国正,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应明与被告宋国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应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应明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应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应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国永 书记员 仁青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