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应明,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宋国正,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应明与被告宋国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应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应明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应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应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国永 书记员    仁青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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