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婷,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郭宏武,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婷与被告郭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宏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丽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240元(按照每月540元计算6个月的利息),以上两项合计302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2日,被告郭宏武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张丽婷处借现金人民币2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丽婷现金27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郭宏武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郭宏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宏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婷借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38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郭宏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