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付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理人:张丽(系原告张付生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燕,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同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新市区。
被告:峰峰矿区出租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爱国,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鑫,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睿,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付生与被告李同春、峰峰矿区出租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张付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付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付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付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