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润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盐公路2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686097731W。

法定代表人:郭正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紫玄,该公司电站站长。

被执行人: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社区车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239244X0。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的酒泉市润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水电)与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郑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润丰水电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郑蝶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郑蝶缴纳本案执行款10231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466元,鉴定费98000元,执行费12632元,共计11462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郑蝶的相应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被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浙江郑蝶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酒泉润丰水电公司反馈,申请执行人酒泉润丰水电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浙江郑蝶公司法人桌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浙江郑蝶公司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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