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龙,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闸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李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

被执行人吴国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靖安中心学校教师,住本区。

被执行人沈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荣、吴国银、沈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7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淑荣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利息22829元(利息清至2020年7月31日),合计102829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付12829元,2020年12月20日前付80000元,并利随本清。如被告李淑荣逾期未付,则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件款;被执行人吴国银、沈怀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国银、沈怀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淑荣追偿。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8.5元,由被告李淑荣负担,被告吴国银、沈怀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17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荣、吴国银、沈怀峰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淑荣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利息22829元(利息清至2020年7月31日),承担诉讼费1178.50元,合计104007.50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吴国银、沈怀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吴国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县府街支行账号为2712××××6702工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国银名下存款8419.37元,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2178.50元,被执行人吴国银领取生活费5743.49元。在冻结期限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60%领取,被执行人吴国银按照40%领取生活费。被执行人吴国银不得私自更换工资账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285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李淑荣、吴国银、沈怀峰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85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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