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邱礼群。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苏0281刑初5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礼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邱礼群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9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邱礼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邱礼群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礼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礼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邱礼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九日(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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