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兰芹,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仙城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兰芹与被告辽源市仙城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兰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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